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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由第三国转口公司为你解释一下华谷氨酸钠(即味精)作出反倾销行政复审初裁
8月5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进口谷氨酸钠(味精)作出反倾销行政复审初裁:没有企业获得单独税率,中国普遍倾销幅度为40.41%。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2922.42.10.00、2922.42.50.00、2103.90.72.00、2103.90.74.00、2103.90.78.00,、2103.90.80.00和2103.90.90.91。
2016年1月7日,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进口谷氨酸钠进行反倾销行政复审立案调查,调查期为2014年5月8日~2015年10月31日。
然后就是案件的审判
本案原审调查情况如下:2013年10月24日,美国商务部宣布,应Ajinomoto North America Inc. 的申请,对从中国和印度尼西亚进口的谷氨酸钠发起反倾销和反补贴立案。据美国商务部统计,2011~2013年,美国从中国进口的谷氨酸钠总额分别为3715.6万美元、3689万美元和1696.3万美元。2014年9月23日,美国商务部对华谷氨酸钠作出反倾销终裁,倾销幅度为8.30%~8.32%,中国普遍倾销幅度为8.32%。2015年1月6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第二次对原产于中国的进口谷氨酸钠修改反倾销终裁结果:中国涉案企业的倾销幅度为21.28%~40.41%。在本案中,没有广东企业参与应诉。
美国商务部对进口自中国的味精(Monosodium Glutamate)作出反倾销行政复审初裁:初步裁定本次反倾销行政复审的全部38家中国涉案企业适用40.41%的中国普遍税率。利益相关方可于本次行政复审初裁发布后30天内就上述初裁结果提交书面评述或书面请求举行听证会。
美国商务部对进口自中国的味精进行反倾销行政复审立案调查,本次反倾销行政复审的调查期为2014年5月8日~2015年10月31日,涉案产品为美国协调关税号2922.42.10.00项下产品及2922.42.50.00、 2103.90.72.00和2103.90.74.00项下的部分产品。
以上就是美国对华谷氨酸钠(即味精)作出反倾销行政复审初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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