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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由第三国转口贸易公司来为大家讲一下,什么是转口管理模式
管理模式:从“统一管理”到“分类管理”。
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为进一步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在加强贸易外汇真实性管理的基础上,对不同企业贸易外汇业务区分管理,实行贸易便利化,逐步放开对部分企业的管理,同时加强对一些特殊企业和特殊业务类型的监管。
接下来继续由我们第三国转口贸易公司,讲一下关于转口贸易相关外汇政策
关于转口贸易相关外汇政策中,最早提出“分类管理”概念的是2006年出台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贸易外汇收汇与结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9号),其中规定:外汇局按年度对收汇单位进行考核,实行结汇“关注企业”名单管理;凡“关注企业”名单以内的收汇单位,先支后收转口贸易外汇收入结汇的,凭对应的盖有银行业务章的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企业留存联)正本、转口贸易合同办理结汇;先收后支转口贸易外汇收入结汇的,在办理转口贸易对外支付前不得结汇;在完成对外支付后,余额部分凭对应的盖有银行业务章的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企业留存联)正本、转口贸易合同办理。
到2010年,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了《关于实施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57号),明确提出:外汇局对进口单位实行分类管理,在非现场总量核查及监测预警的基础上,结合现场核查情况和进口单位遵守外汇管理规定等情况,将进口单位分为“A类”、“B类”和“C类”三类。办理转口贸易时,A类进口单位可按原规定办理付汇业务,B类进口单位需实行事后逐笔报告,C类进口单位实行事前登记。
紧接着,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1年开始进行货物贸易改革试点,并于2012年全面推广实施,对企业贸易外汇的“分类管理”逐步细化,对转口贸易外汇业务的规定也更加严格。其中规定B类企业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入金额超过相应支出金额20%(不含)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需向外汇局登记后凭《登记表》办理;C类企业不得办理转口贸易外汇收支。
至此,遵循着总体外汇管理策略的调整,转口贸易外汇管理,也从早期的“统一管理、一概而论”,发展到现在的“名录登记、分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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